(2017)鲁02刑更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京才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京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289号罪犯王京才。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京才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一千元(未缴纳)。2015年2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京才减刑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京才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京才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京才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京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志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