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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林立芳与天津浩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芳,天津浩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009号原告:林立芳,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浩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1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46984C。法定代表人:杨扬。原告林立芳与被告天津浩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林立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立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立芳负担。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