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传明与顾滨、顾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明,顾滨,顾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228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明,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顾滨,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顾明辉,男,汉族,1941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刘传明与顾滨、顾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滨有银行账户,顾明辉房产已给刘传明办理他项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滨银行存款500000元;二、查封被执行人顾明辉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06号4幢2-4-1号房产(证号2006451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