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7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春荣,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住浮山县关于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浮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春荣在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持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春荣在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股金30000元至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