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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高赞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67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高赞,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2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24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高赞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高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赵高赞在本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海湾红绿灯口,扒窃得被害人尹某玫瑰金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赵高赞当场被民警抓获,缴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高赞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发还清单,价格鉴定书及告知,被告人赵高赞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高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高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高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赵高赞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高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