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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罪犯任海伟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352号罪犯任海伟,男,1993年4月9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任海伟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以(2015)小店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任海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余积分97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海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淑华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毅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