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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素萍与被执行人王桂君、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素萍,王桂君,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于素萍,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下岗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桂君,女,1968年11月21人出生,满族,教师,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晓红,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回族,公务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素萍与被执行人王桂君、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查到被执行人王桂君名下有车辆一台,它案已对其进行查封,但未找到该车辆,已对王桂君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晓红住房公积金75000元,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昱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