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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秦果秀、周栋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荣,秦果秀,周栋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2号原告王海荣,男,汉族,个体。被告秦果秀,女,61岁,汉族。被告周栋林,男,33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荣诉被告秦果秀、周栋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海荣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果秀、周栋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荣撤回对被告秦果秀、周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海荣负担。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