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某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初中文化,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工作,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刘书馨,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内地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因本案涉及级别管辖,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岳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岳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白 玫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伊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