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孔祥东与李兴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东,李兴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879号原告孔祥东,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李兴焦,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原告孔祥东于被告李兴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孔祥东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致判决难以执行,向本院提出对登记在被告李兴焦名下唯一广宗县顺明小区2号楼2单元602室楼房一处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李兴焦名下位于广宗县顺明小区2号楼2单元602室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