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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与成都雅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成都雅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88号之一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磊,男,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舒婕,女,汉族,1992年1月9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雅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邓冬。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雅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方利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方利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晓琼、祝捷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雅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雅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54元,由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祝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