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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恢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曾浩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曾浩泽,文耀文,曾琼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恢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曾浩泽,男,197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文耀文(英文名:DAVIDWILLIAMEWING),男,1950年7月16日生,美国籍公民。被执行人曾琼玲(英文名:QIONGLINGZENGEWING),女,1953年12月12日生,美国籍公民。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曾浩泽、文耀文、曾琼玲关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344元、执行费253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浩泽主动交纳了5000元,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文耀文、曾琼玲名下位于广西临桂县临桂镇兴临路金山龙谷Ⅱ区28号的房地产权所得1075000元,清偿了执行费25395元、案件受理费23344元、案款1031261元。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以被执行人可变现的财产已全部变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案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依据(2015)桂市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对未实现的债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巍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