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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群诉被告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群,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杨广群,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刘爱民,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爱民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广群借款100000元、利息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7年3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人被执行人标的款100000元,余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3民初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