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群诉被告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群,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杨广群,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刘爱民,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爱民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广群借款100000元、利息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7年3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人被执行人标的款100000元,余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3民初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