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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与禹城市息森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禹城市息森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30号申请人: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侯义民。被申请人:禹城市息森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季本福。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与禹城市息森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息森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息森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振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