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财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作俊、日照金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作俊,日照金田纺织有限公司,胡兆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555-1号申请人申作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日照金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科园北园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胡兆义,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兆义,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日照金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港区日照街道XXX号的土地及产权证号为XXX号的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4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日照金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港区日照街道XXX号的土地及产权证号为XXX号的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