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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金银与张利文、张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银,张利文,张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914号原告:刘金银,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被告:张利文,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被告:张学和,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原告刘金银与被告张利文、张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金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银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得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