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金银与张利文、张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银,张利文,张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914号原告:刘金银,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被告:张利文,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被告:张学和,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原告刘金银与被告张利文、张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金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银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得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