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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6057、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赖长凤、谢金群与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赖长凤退还货款60000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长凤,谢金群,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6057、6058号申请执行人:赖长凤,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谢金群,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1106房之94P房,组织机构代码77334615-0。赖长凤、谢金群与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仲裁两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285号裁决书以及(2015)穗仲案字第3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赖长凤退还货款60000元;二、被执行人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赖长凤迳付仲裁费4309元;三、被执行人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谢金群返还合同保证金1万元及货款9万元;四、被执行人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谢金群迳付仲裁费58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穗中法执字第2049、205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依纯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名称为“SONPARFUN”商标(申请号/注册号分别为8259953与8260021)、“B.D”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5078637)、“伊顿凤尚”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3866083)、申请号/注册号为14162886的图形商标、“HOMEANGEL”商标(申请号/注册号分别为8290588与8290604)。因不具备对上述商标评估的材料,暂未对上述商标进行处置。经核实,被执行人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已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商标,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6057、605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