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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嵇达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嵇达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1691号原告: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赵学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世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达敏,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贷款公司)与被告嵇达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世辉、刘建民,被告嵇达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生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嵇达敏对(2015)珲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142万元及利息15‰、服务费1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及服务费自2015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嵇达敏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日,嵇达敏为珲春市安顺养殖场(以下简称安顺养殖场)在民生贷款公司借取的142万元担保,安顺养殖场未履行(2015)珲民二初字第516号判决内容,故民生贷款公司要求嵇达敏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嵇达敏辩称:嵇达敏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理由:1.民生贷款公司在2015年7月5日起诉安顺养殖场时并没有将嵇达敏列为共同被告,时隔2年才起诉嵇达敏,一是过了担保期间,二是视为民生贷款公司放弃了自己的权利;2.民生贷款公司在2015年7月5日的庭审笔录中陈述,实际借款人为珲春鑫顺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牧业公司)及安顺养殖场,借款数额共计706万元,由于民生贷款公司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单笔借贷数额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5%即200万元,民生贷款公司以合法的形式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其中还有借款人嵇达义、李富、朱星海等,但均都不是实际借款人,民生贷款公司也自认这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规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因此,该5份借款合同应当属于无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嵇达敏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3.即使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民生贷款公司在与安顺养殖场签订借款合同时,鑫顺牧业公司以其自身所有的抵押物作为物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民生贷款公司在实现债权时,应当首先用物作为清偿,民生贷款公司不去实现物的清偿,视为放弃对物的权利,嵇达敏在放弃权利范围之内(700万元)免除担保责任;4.嵇达敏是民生贷款公司的一个大股东,民生贷款公司召开过会议,本公司股东在对外借款合同中提供担保的,一律无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嵇达敏系民生贷款公司股东。2015年4月2日,民生贷款公司(甲方)与安顺养殖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服务收费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42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具体借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到期日相应顺延;月利率为15‰,月服务费率为10‰,如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其借款额的日1%违约罚金;乙方为保证如期履行还款及付息义务,将鑫顺牧业公司的产权证号为XXXXXXXX吉房权杨字第66号房屋、XXXXXXXX吉房权杨字第67号房屋、XXXXXXXX吉房权杨字第1-68号房屋进行抵押,房屋他项权证:房他字12号,同时将安顺养殖场的酒厂和酒、206头牛、办公楼、科技楼、展示楼、新蚯蚓基地、2个养鱼池、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资产、所有办房照的和未办房照的鑫顺牧业公司的其他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物。上述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对上述物的担保办理抵押权登记。鑫顺牧业公司的产权证号为XXXXXXXX吉房权杨字第66号房屋、XXXXXXXX吉房权杨字第67号房屋、XXXXXXXX吉房权杨字第1-68号房屋曾于2014年6月10日办理了房他字12号房屋他项权证,债权人为民生贷款公司。同日,嵇达敏为安顺养殖场的该142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并与民生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第三条: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而无须由债权人先行向主债务人追索,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2.即使主合同项下存在其它担保,保证人也仍然向债权人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其责任范围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其它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2015年4月7日,民生贷款公司向安顺养殖场发放借款142万元,安顺养殖场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6日,逾期利息及本金至今未付。2015年,民生贷款公司以安顺养殖场、鑫顺牧业公司为被告,要求安顺养殖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要求鑫顺牧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5)珲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安顺养殖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给民生贷款公司借款本金14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鑫顺牧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3日,民生贷款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以嵇达敏为被告,要求嵇达敏对(2015)珲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142万元及利息15‰、服务费1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及服务费自2015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认为,民生贷款公司与安顺养殖场签订的《借款合同》、《服务收费协议》以及与嵇达敏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嵇达敏的保证责任是否超出保证期限的问题。民生贷款公司与安顺养殖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4月2日,发放贷款日为2015年4月7日,借款期限截至2015年7月6日止,嵇达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为2年,即截至2017年7月6日,民生贷款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嵇达敏承担保证责任,属于在保证期限内主张权利。故对嵇达敏提出的超过保证期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嵇达敏提出其为民生贷款公司股东,民生贷款公司召开过会议,该公司股东在对外借款合同中提供担保的一律无效的抗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生贷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嵇达敏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嵇达敏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嵇达敏提出应当首先用抵押物作为清偿,免除嵇达敏的担保责任的抗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民生贷款公司与嵇达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使主合同项下存在其它担保,保证人也仍然向债权人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其责任范围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民生贷款公司可以直接要求嵇达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嵇达敏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安顺养殖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故民生贷款公司要求嵇达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以(2015)珲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内容为准。嵇达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顺养殖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嵇达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对珲春市安顺养殖场欠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42万元和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嵇达敏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嵇达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煊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