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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15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港埠农场建中路西侧温岭路南侧办公楼。被执行人:张帆,女,1988年1月6日生,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被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王会金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