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818严萍与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萍,刘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18号原告:严萍,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丹,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锋,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原告严萍诉被告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萍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严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严萍负担。审 判 长 郁 松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