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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818严萍与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萍,刘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18号原告:严萍,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丹,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锋,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原告严萍诉被告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萍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严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严萍负担。审 判 长  郁 松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