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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淑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勇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霞,刘勇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霞,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妹,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上诉人刘淑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勇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淑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刘淑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