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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树秀臣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树秀臣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树秀臣,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捕前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树秀臣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栾风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树秀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树秀臣在故城县郑口镇太兴家园1号楼E单元601室吕高某(另案处理)家喝酒时,与同在一起喝酒的被害人王某因相互吹嘘发生争执。树秀臣和吕高某便对王某进行殴打,树秀臣打电话将赵大成(在逃)喊至吕高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殴打。之后树秀臣、吕高某、赵大成强行将王某带到楼下,塞进赵大成所驾驶的白色宝马轿车后备箱内,将其带到郑口镇运河大桥北岸西侧大堤上,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十余分钟后,树秀臣等人用同样方式,将王某带回至吕高某家,后赵大成驾车离开。在吕高某家中,树秀臣拿笤帚、簸萁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次日2时49分,树秀臣搭乘出租车将王某带到郑口镇京杭大街亿家宾馆对王某进行殴打。于3时许,被告人树秀臣带着王某搭乘出租车赶到郑口镇欣欣宾馆,将在该宾馆入住的被害人吕某1、吕某2带至亿家宾馆,并对其及王某进行殴打,让王某、吕某1、吕某2三人在其女友朱某登记入住的103房间贴墙蹲着,威胁不让离开、吕某1、吕某2、王某趁树秀臣睡觉时,分别于2016年9月16日8时18分、8时57分逃离亿家宾馆。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王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树秀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树秀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夏某、刘某、韩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吕某1、吕某2的陈述;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故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树秀臣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在拘禁他人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树秀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章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