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秀云与交口县水头镇塔山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云,交口县水头镇塔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冯秀云。被执行人:交口县水头镇塔山村民委员会。刘志刚,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张乃牛与交口县水头镇塔山村民委员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交口县水头镇塔山村民委员会在交口县水头镇农经中心处交口县水头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有存款101141.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交口县水头镇塔山村民委员会的存款元,期限为12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益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