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伟与杨春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杨春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032号原告:杨伟,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荣,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春林,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杨春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本案涉及另案生效判决作为依据,待另案裁判后再行起诉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00元,减半收取791.5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员 胡跃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