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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保存与贾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存,贾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875号原告:王保存,男,汉族,69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告:贾九,男,汉族,53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2017年7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存诉被告贾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存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王保存负担。审判员  谢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