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保存与贾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存,贾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875号原告:王保存,男,汉族,69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告:贾九,男,汉族,53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2017年7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存诉被告贾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存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王保存负担。审判员 谢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