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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0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辉、延安资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辉,延安资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883号上诉人(原告原告):何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资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上诉人何辉因与被上诉人延安资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何辉在一审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送达传票。上诉人何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为202.5元,由上诉人何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佩莹审判员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怡斐蔡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