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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蒲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74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安徽省临泉县。2017年2月4日,因盗窃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蒲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康桥别院北侧大章鱼网咖门口的消防通道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放在该处的5个待安装的全新不锈钢广告平板字“大章鱼网咖”搬到自己的三轮车上偷走。后蒲某以0.9元一斤的价格将该平板字卖给收废品人员田某,获利20余元。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不锈钢广告平板字价值共计人民币1625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涉案不锈钢广告平板字。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蒲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小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洪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