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俊英申请执行李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英,李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俊英,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执行人李爱林,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执行刘俊英与李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尚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