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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振宏、刘世俊欠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宏,刘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927号被执行人吴振宏,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刘世俊,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吴振宏、刘世俊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振宏、刘世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8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振宏交纳案件受理费8600元,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吴振宏、刘世俊承担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