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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惠清、龚玉玲与被执行人陈丽、刘宁、刘蔚��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清,龚玉玲,陈丽,刘宁,刘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刘惠清。申请执行人龚玉玲。被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刘宁。被执行人刘蔚。关��申请执行人刘惠清、龚玉玲与被执行人陈丽、刘宁、刘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08民初6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33号12栋1单元5号的房屋过户至刘惠清、龚玉玲名下,现本院查明该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房屋取得权属证书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