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7142号原告:桐乡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北庄桥东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9344784Y。法定代表人:孟晓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元、XX,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九区71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9602254J。法定代表人:周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2、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