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强与罗建、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罗建,李燕,罗亮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771号原告黄强,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委托代理人宋永优、宋艺华,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李燕,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于都县人,系被告罗建的配偶。被告罗亮文,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原告黄强与被告罗建、李燕、罗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强的委托代理人宋永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建、李燕、罗亮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建、李燕共同向原告黄强归还借款本金10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罗亮文对其中的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与被告罗建、李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即2016年10月19日以被告罗建、罗亮文为共同借款本金16000元);2、判决被告罗建、李燕、罗亮文向原告黄强支付因本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罗建与原告黄强系朋友关系,因被告罗建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16年10月19日借款70000元(其中在当日分别借16000元、24000元、30000元,其中的16000元以被告罗建与罗亮文作为共同借款借取),2016年11月9日借款37000元,合计借款本金107000元给被告罗建,被告罗建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律师费承担等事项,原告通过转账及支付现金的方式交付给了被告罗建,上述款项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拒绝支付,被告李燕系被告罗建配偶,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该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罗建、李燕、罗亮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被告罗建、罗亮文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黄强借款1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了:“月利率2.5%计算,每月付息,借款时间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若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或付息,还应付给出借人律师费、诉讼费等,该笔借款由出借人黄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16000元。”同日,被告罗建又向原告黄强借款2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了:“月利率2.5%计算,每月付息,借款时间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若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或付息,还应付给出借人律师费、诉讼费等,该笔借款由出借人黄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16000元。”同日,被告罗建再次向原告黄强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了:“月利率2.5%计算,每月付息,借款时间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若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或付息,还应付给出借人律师费、诉讼费等,该笔借款由出借人黄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8200元,现金交付21800元。”2016年11月9日,被告罗建向原告黄强借款3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了:“月利率2%计算,每月付息,借款时间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若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或付息,还应付给出借人律师费、诉讼费等,该笔借款由出借人黄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37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均未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2011年7月8日,被告罗建与被告李燕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7年4月17日,原告为实现以上债权委托律师花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婚姻登记信息,借条,银行转账回单,律师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和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强与被告罗建、罗亮文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强依法向被告罗建、罗亮文提供了借款后,被告罗建、罗亮文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原告黄强要求被告罗建、罗亮文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燕与被告罗建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燕与被告罗建共同承担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律师费支付问题,因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中已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建、李燕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07000元及利息,被告罗亮文对其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及产生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罗建、李燕、罗亮文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被告罗建、李燕、罗亮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廖晓津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