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本瑞与XX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瑞,XX发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3832号原告徐本瑞,男,生于1948年4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邱世明,梁平区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发,男,生于1958年8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徐本瑞诉被告XX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XX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本瑞诉称,2014年3月18日下午,被告XX发请来罗代术在屏锦镇芋禾村6组用耕田机耕田作业时,耕田机陷入田里,被告就叫原告帮助他一起钢绳拴在田边的树上,用滑轮将耕田机拉起来,原、被告在拉耕田机的过程中,树枝倒了,原告的右手大拇指被绞到钢绳和滑轮里了,形成了粉碎性骨折,原告在梁平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了16天,于2014年4月3日出院,现在仍在治疗中,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现在原告的右手大拇指残疾了,失去了功能,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费1722.02元、护理费1600元、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1600元、交通费338.50元,共计6160.52元。被告XX发辩称,被告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2014年3月中午的时候,罗代术是原告喊来犁原告的田,被告的田跟原告的田是挨着的,被告说被告的田里面有天然气管子,去不得,被告在家织篓篓,跑到田坝去说去不得,还没跑到,罗代术就犁了被告的田一圈了,被告不要他犁田,罗代术犟起要犁田,罗代术的耕田机陷到被告的田里了,罗代术叫被告帮忙把水弄了,稀泥巴弄了,罗代术就想把耕田机开出来,但是没有开出来。罗代术去找师傅来拉,讲成1000元,罗代术就不要师傅来拉,捡便宜,罗代术就把师傅的机器租来自己拉,被告说不帮忙,是残疾人,罗代术说只有二三十来斤,被告就承认帮他拉耕田机。套到树上拉,链条套到树上,钢绳套到车上,被告说钢绳会不会断,罗代术就摇手,表示不会断。被告在帮忙拉葫芦,罗代术在开机器,拉葫芦,葫芦在动,原告就去把葫芦按住,被告没有喊原告按葫芦,葫芦那头链条断了,就把原告的手弹破了,把被告也打到了。原、被告都去了医院,照片的钱是被告垫付的,罗代术后来找师傅把耕田机拉上来了。罗代术说原告的伤和被告的伤,他全部负责,医好着数。原告跟罗代术经过大队调解解决了,罗代术赔了原告95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徐本瑞请罗代术用罗代术所有的耕田机为原告的田犁田。原、被告的田相邻,罗代术犁了原告的田后,在被告的田里犁了一圈,罗代术的耕田机陷入被告的田里。原、被告帮罗代术用葫芦将耕田机拉起来。在拉的过程中链条断裂,致使原告受伤。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病历、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要分清被帮工人是谁,本案罗代术为原、被告犁田都不是无偿的,而是需要报酬的,耕田机亦是罗代术所有,耕田机陷入被告的田里,原、被告帮罗代术用葫芦将耕田机拉起来,被帮工人并非本案被告,而是罗代术。原告以被帮工人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本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笃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