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核与被告周春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核,周春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78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忠核,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反诉原告):周春仙,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李忠核与周春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忠核、反诉原告周春仙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核、反诉原告周春仙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核、周春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李忠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春仙负担。审判员 张守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