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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甲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某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甲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年金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张甲某因合同买卖纠纷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将2台型号为TYD168SV注塑机查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张甲某明知厂内注塑机已被查封,仍擅自处置该财产,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甲某的供述,证人程某的证言,文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张甲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情况说明,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人台意德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执行立案审查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查封清单;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5年5月19日刘某的询问笔录及照片,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评估委托书、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拍卖委托书、执行裁定书(拍卖)、二次拍卖通知书、司法拍卖流拍报告、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执行裁定书(折抵),执行笔录(张甲某的儿媳崔某)、送达回证及照片;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及照片、送达回证;账本复印件,户籍证明,文安县执行局执行被查封财产时的视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甲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人张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12日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张甲某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2014年5月13日作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4)舟定商初字第585-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5月16日对被告人张甲某所有的2台型号为TYD168SV注塑机予以查封。被告人张甲某当场拒绝签收查封裁定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上述法律文书留置送达。2014年7月25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舟定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甲某给付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945元。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3月13日,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接受委托,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甲某未经法院允许,于2015年1月24日将一台旧的台意德注塑机以5万多元卖给了张爱军,于2016年正月将另一台文安县人民法院评估价值为85000元的注塑机擅自处置变卖,虽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甲某通过程某还过货款,但是此案货款至今尚未清结,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甲某的供述证实,因其购买了两台注塑机没还清钱,2014年,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将两台注塑机查封了,后来其私自将被法院查封的两台注塑机卖了。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文安县文安镇南环开了一个台意德注塑机门脸,代理销售台意德牌注塑机。前几年张甲某在其处购买了两台注塑机,供方是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需方是张甲某,其是需方担保,至今张甲某还没把注塑机钱还清,前几年台德意注塑机厂家起诉了张甲某,厂家让其全权代理此事。舟山市定海区法院判决,让张甲某归还欠款,当时是67000多元,起诉之后张甲某还了20000元,还尾欠款47000多元。前几年的一天下午,舟山市定海区法院的工作人员让其带着去查封张甲某的两台注塑机,然后将张甲某儿子家里小车间内的两台台意德注塑机进行查封。当时,张甲某也在场,舟山市定海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拿出工作证给张甲某看,让张甲某还掉剩余欠款,张甲某说没钱,舟山市定海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将小车间内的两台台意德注塑机贴上封条,告知张甲某不要变卖这两台查封的塑料机子。当时,法院的人让张甲某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张甲某拒绝签字,其在场。贴完封条后,其就跟舟山市定海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离开了。几个月后,得知张甲某将查封的一台机子变卖了,其就找到了文安法院说此事,文安县法院说还有一台机器,够还你欠款的。法院跟其说应当评估注塑机的价格好在网上拍卖,但是没拍卖成,机子应当归其,其又找到文安县法院执行局,带着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张甲某儿子小车间里拉被查封的塑料机子,到了他家之后机子不见了,听张甲某的儿媳妇说张甲某把机子卖了。然后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其就回去了。3、文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张甲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情况说明证实,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张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舟定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张甲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2000元,案件受理费1945元。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委托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文安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且将法院已查封的注塑机两台中的一台私自变卖,将另一台已评估拍卖折抵给申请人的注塑机非法转移。提供相关证据,建议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查封裁定书、查封清单及照片证实,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13日作出查封裁定书并于2104年5月16日查封了被告人张甲某两台注塑机,张甲某在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法院工作人员把法律文书留置送达并当场拍照。5、立案审批表证实,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甲某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接受委托,立案执行。6、申请执行书、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文书、台意德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查封清单证实,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同日受理后,2014年5月13日作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4)舟定商初字第585-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5月16日查封了被告张甲某两台TYD168**注塑机。2014年7月25日该法院作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4)舟定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4)舟定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给付塑机货款。该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6日委托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7、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证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向被告人张甲某送达相关的执行手续。8、2015年5月19刘某军的询问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甲某于2015年1月24日将查封的一台台意德注塑机,以5万多元卖给刘某军。9、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评估委托书、拍卖委托书(附表)、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拍卖)、二次拍卖通知书、司法拍卖流拍报告等证实,2015年9月15日文安法院执行裁决庭对被告人张甲某被查封的台意德注塑机一台委托评估,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10、执行笔录程某伯)、执行裁定书(折抵)证实,经两次流拍后,文安县人民法院裁定以流拍价格72250元将张甲某的台意德注塑机折抵给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抵偿债务。11、执行笔录(张甲某的儿崔某萌)、送达回证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8日,文安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甲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发现法院已查封张甲某购买的两台台意德塑机不见了,询问被告人张甲某的儿媳崔某萌得知,两台塑机都已让张甲某拉走了。12、帐本复印件证实,销售代程某伯记载张甲某还帐情况。13、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甲某被查封的其中一台台意德注塑机的价格为85000元。14、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查封财产时的视频证实,查封的注塑机已被张甲某拉走,不知去向。15、抓获经过及文安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3月27日下午2点20分,被告人张甲某在文安县文安镇豪轩超市被文安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民警抓获。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甲某出生于1966年12月13日及其他个人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某明知自己的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擅自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甲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李文海审判员  李双来审判员  吴小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