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茂军、马庆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军,马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王茂军,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马庆东,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33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已执行为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庆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