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某1与张某、郑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张某,郑某2,郑某3,郑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333号原告:郑某1,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锦湖轮胎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某,女,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赫渤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郑某2,女,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电子职专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郑某3,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直沽街道退休职工,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郑某4,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棉纺一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任某(被告之夫),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铅网厂退休职工,住。原告郑某1与被告张某、郑某2、郑某3、郑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郑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1撤诉。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