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麟荣、王松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麟荣,王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徐麟荣,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王松青,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现租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执行徐麟荣诉王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松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6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