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文科、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科,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文科,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塘岸镇塘岸村。法定代表人曾源。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文科与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租用厂房内的机械设备,起拍价为50万元,现尚处于网上公示阶段。待拍卖成交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即可。此外,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同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林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