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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康冰岩与周益兵、刘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冰岩,周益兵,刘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990号原告:康冰岩,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公职人员,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春,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益兵,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职业,住安陆市。被告:刘建玲,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冰岩于被告周益兵、刘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康冰岩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冰岩撤诉。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5250计元,由康冰岩负担。审判员  朱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