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慢节奏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贵族驿站饮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慢节奏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贵族驿站饮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837号原告:宁波江东慢节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号(3-3),(3-4)。经营者:柴小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贵族驿站饮品店。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号(银泰城)*幢***号******号商铺。经营者:顾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慢节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贵族驿站饮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江东慢节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贵族驿站饮品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贵族驿站饮品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慢节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贵族驿站饮品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江东慢节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鞠云翔代理审判员 张维群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