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0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向阳、王冬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向阳,王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0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石向阳,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青岛海关驻菏泽办事处工作人员,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王冬霞,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公安局干部,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冬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冬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冬霞在中国农业银行15×××82账户内存款其他货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伯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