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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3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遂旺、刘海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遂旺,刘海霞,刘建伟,刘勇,高瑞锋,刘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3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被执行人万遂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刘海霞,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刘建伟,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刘勇,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高瑞锋,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刘宇涛,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6)豫0184财保0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万遂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北侧,人民检察院北怡嘉园家属楼3号楼2单元1层101(产权证号:15××94)的房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万遂旺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遂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北侧,人民检察院北怡嘉园家属楼3号楼2单元1层101(产权证号:15××94)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林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