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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许海祖、张文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海祖,张文报,贾善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1110号申请人:许海祖,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张文报,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贾善沣,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海祖与被申请人张文报、贾善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文报、贾善沣5429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文报、贾善沣5429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贤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