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更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玉权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32号罪犯刘玉权,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以(2008)信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玉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208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刘玉权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1日晚10时许,该犯独自在邱高富家附近的空地玩耍时,因早上该犯未经邱高富的允许,私自捞邱家潲水桶里的热干面吃,邱某就近拿一木棒上前去驱赶该犯,该犯后退,捡起砖头砸中邱高富的头部,邱当即被砸倒在地。此时,该犯又夺下邱高富手中的木棒,对已不再动弹的邱高富头部猛击数十下,致其死亡。该犯系病犯。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刘玉权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及其亲属无申诉,积极改造,基本能遵守监规狱纪,并能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因病未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但能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表现较好。受监狱表扬5次。扣分1次,共扣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玉权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