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陈章兴与欧嘉研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兴,欧嘉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章兴,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址:云浮市新兴县。被执行人:欧嘉研,女,汉族,1994年6月1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关于陈章兴申请执行欧嘉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3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欧嘉研应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陈章兴。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欧嘉研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除了查封被执行人欧嘉研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外,先后到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随后,本院将被执行人欧嘉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国灿审判员 何志东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忠励陈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