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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延安繁森工贸有限公司、常忠与被上诉人李夏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繁森工贸有限公司,常忠,李夏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繁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圣都国际B座1102室。法定代表人:常海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强、徐龙龙,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忠,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强、徐龙龙,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夏苗(曾用名李三苗),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延安繁森工贸有限公司、常忠因与被上诉人李夏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上诉人常忠明确认可欠被上诉人李夏苗130000元材料款的情况下,判决驳回李夏苗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繁森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上诉人常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俞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