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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斯琴高娃、正晓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斯琴高娃,正晓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079号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鼎盛华世纪广场综合楼17号楼11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李静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辰,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琴高娃,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正晓滨,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斯琴高娃、正晓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斯琴高娃、正晓滨的起诉。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卉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