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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姚莲珍与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莲珍,黄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3312号原告:姚莲珍,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涛,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莲珍与被告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莲珍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莲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姚莲珍负担。审 判 员 牛守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燕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