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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民初1905号原告龙启华诉被告皮道芬、汪秀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启华,皮道芬,汪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905号原告:龙启华,男,1973年9月29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皮道芬,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汪秀勇,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龙启华与被告皮道芬、汪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龙启华承担。审判员 胥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