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民初1905号原告龙启华诉被告皮道芬、汪秀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启华,皮道芬,汪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905号原告:龙启华,男,1973年9月29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皮道芬,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汪秀勇,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龙启华与被告皮道芬、汪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龙启华承担。审判员 胥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素梅 来自: